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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表水水域功能分类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分类

为防治水污染,保护地表水水质,保障人体健康,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,我国于2002年修改颁布了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》。在标准中,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,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: 

  Ⅰ类 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、国家自然保护区;

  Ⅱ类 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、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、鱼虾类产卵场、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;

  Ⅲ类 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、鱼虾类越冬场、洄游通道、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;

  Ⅳ类 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;

  Ⅴ类 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。

 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,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,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。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,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,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。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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